网购电子机票不成乘客向东航索偿获法院支持
近日梁小姐颇感不爽,因为她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网站上花了1590元购买了电子机票,结果到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知没有购票信息。为此梁小姐只好多花700余元重新购买了机票,并将东航告上了法庭。上海一中院近日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东航需向梁小姐赔偿损失753元。
乘客票款已扣,登机时却被告知没有购票信息
3月17日晚,梁小姐的丈夫方先生在家中通过东航官方网站,预定了4月份北京至宁波往返机票各一张,乘机人为梁小姐。预定后,方先生随即用他的建设银行卡通过该网站支付系统向东航建设银行的账户支付了购票款1590元。
谁知,到了4月2日晚上8点,梁小姐去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发现没有她的购票信息。梁小姐立即拨打东航官方客服电话95530反映情况,被告知她的订票已因网站故障被取消。当天,梁小姐只好重新购买了北京至宁波的往返机票,为此共支付购票款两千余元。4月21日,东航通过银行将原购票款1590元以消费退款形式打回方先生的账户。
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梁小姐将东航告上了法庭,要求东航赔偿机票差价及通信费、误工费等共计1590元。
航空公司:逾期座位自动取消,乘客应查询订单
在庭审中查明,因当天建设银行支付信息实时显示系统故障,未能将收款信息及时反馈给东航,东航网站因半小时内未得到梁小姐的付款信息,系统自动取消了梁小姐的航班订座。
而梁小姐的丈夫当天点击付款后,系统反馈的信息是空白页“无法连接”,但他事后查询,钱已经从银行卡里扣掉了,就没有再拨打95530查询订单详情。
东航称,东航网站设有“购票须知”提示:“购票人必须在座位预定后30分钟内完成出票手续(即网上支付),系统产生票号后即为支付成功,请购票人在“订单管理”中予以确认。逾时支付将被视为支付不成功,该次订座自动取消。”“支付成功后,您若没有收到客票号码及行程信息的短信,请查询订单详情。如有问题,请拨打95530。”东航认为,梁小姐若能遵守东航售票网站上的各项提示,尽到自身的合理注意义务,就不会产生任何损失。
法院判决东航需向乘客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梁小姐确在机票预订后半小时内成功付款,故梁小姐与东航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已有效成立,东航有义务及时向梁小姐出票。东航系统没有收到付款信息反馈,是由于委托收款的建设银行支付信息反馈系统故障所致,系东航自身过错造成,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
当然,根据东航网站提示,梁小姐在没有收到票号及行程信息的情况下,也有义务查询订单详情或拨打95530向东航查询。梁小姐在没有收到订票成功信息的情况下,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注意义务,对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梁小姐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梁小姐过于自信,在订票后距登机前的十几天时间内一直没有进行相关查询,对票价差价的扩大也有一定的责任。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最后酌定由东航承担70%的责任,梁小姐承担30%的责任。东航赔偿梁小姐机票差价和通讯费、误工费损失等共计753元。
法官点评
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缔结过程中,因航班订位及票价处于时刻变动状态,采用电话、网络等非现场购票方式,客观上有利于交易的便捷和效率,有关电话、网络形成的电子数据和信息,依法可以成为相关的合同依据。
在网站生成订票人具体的订单号、票价等订票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订票人付款后,双方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即有效成立,航空公司有向订票人出票的义务。本案中,银行是受托为航空公司收款,因此,银行收到乘客票款,应视为航空公司收到票款。乘客支付票款成功是一种客观事实,不因合同事先约定而改变,航空公司网站关于“系统产生票号后即为支付成功”的提示条款,系其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应确认无效。双方合同既已有效成立,航空公司不向乘客出票,已构成违约,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乘客也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注意义务,如按航空公司网站提示及时进行查询,则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让航空公司补办出票手续,从而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