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7月1日施行
《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成为云南省第一部对民用运输机场实施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八章55条,内容分别为总则、机场保护规划、机场净空保护、机场电磁环境保护、机场运营安全保护、机场控制用地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八大部分。
《条例》明确规定,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场管理机构(简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统一协调、管理机场的安全和生产运营,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组织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做好机场的净空、电磁环境、地面安全、机场控制用地的保护和交通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垃圾处置等管理工作。
《条例》对机场净空保护做了明确规定,即机场围界外3公里范围内禁止放养、放飞鸟(鸽)类动物。机场围界外2公里范围内控制和减少养殖场、屠宰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露天垃圾场、分拣场、填埋场。
《条例》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做了明确规定,即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工业、科技、医疗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架设通信线缆等设施设备,规划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的意见,并委托无线电监测机构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禁止对航空通信的无线电频率造成干扰。禁止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影响飞行安全和影响民航无线电业务的工作的无线电台(站)以及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
《条例》对机场运营安全做了明确规定,即在机场控制区禁止堵塞机场安检、登机、应急、货运、消防等通道;禁止攀(钻)越机场围界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强行登、占航空器等;在机场公共区禁止擅自举办展览、咨询、展销、募捐等活动;禁止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组织文艺、体育活动;禁止散发、张贴、喷绘广告、宣传资料;禁止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等。
同时,《条例》还授权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机场管理机构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包括100-1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