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安全小知识
2014-12-03航空业界
根据CCAR-91部B章第91.119条的规定,除起飞或着陆需要外,任何人不得在低于以下高度上运行:1) 在任何地方应当保持一个合适的高度,在这个高度上,当直升机动力装置失效
根据CCAR-91部B章第91.119条的规定,除起飞或着陆需要外,任何人不得在低于以下高度上运行:
1) 在任何地方应当保持一个合适的高度,在这个高度上,当直升机动力装置失效时,可以实施紧急着陆并且不会对地面人员或财产造成危害。建议使用1级性能直升机运行。
2) 在人口稠密区、集镇或居住区的上空或者任何露天公众集会上空,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在其600 米(2000 英尺)水平半径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以上300 米(1000 英尺)。
3) 在人口稠密区以外地区的上空,航空器不得低于离地高度150 米(500 英尺)。但是,在开阔水面或人口稀少区的上空不受上述限制,在这些情况下,直升机不得接近任何人员、船舶、车辆或建筑物至150 米(500 英尺)以内。
在对地面人员或财产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直升机可在低于本条(2)或(3)款规定的高度上运行,但需得到相关管制区域的许可。此外,直升机还应当遵守局方为直升机专门规定的航线或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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