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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飞越高的孔明灯何时唤醒“睡美人条款”?

航空教育网 2011-09-19 00:00:00航空业界
  孔明灯是一种利用热空气升空的民间工艺品,在特定的时间放飞孔明灯也是我国许多地方流传的一种风俗。近些年来,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孔明灯影响飞行安全甚至造成航班延误和飞行事故征候的新闻屡见

  孔明灯是一种利用热空气升空的民间工艺品,在特定的时间放飞孔明灯也是我国许多地方流传的一种风俗。近些年来,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孔明灯影响飞行安全甚至造成航班延误和飞行事故征候的新闻屡见不鲜,而小小孔明灯还数度造成海南东环铁路线路故障、逼停多次车次,其危害已由天上蔓延到了地上,有点人神共愤的意思了。

  虽然说,孔明灯是无辜的,但是当一个风俗已经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时候,这个风俗也就离陋俗不远了。既然是陋俗,那就表明应当依法治理。难道对一个小小的孔明灯,就没有王法来治它了吗?

  答案当然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毫无疑问,孔明灯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的升空物,而且根据民航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各地也以地方法规形式把禁放孔明灯的内容固化为具体的法规条文,比如《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八)款、《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等,就明确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孔明灯等等。看来就这么一个孔明灯,民航对它还挺重视,准备也很充分,不管它飞多高,只要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沾上边,不同位阶的多部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就已经对它虎视眈眈严阵以待了。

  可惜,我们高兴得太早了。2011年9月15日,《羊城晚报》一篇“孔明灯照放 禁令成空文”的新闻稿,直言不讳指出“广东省政府近日发出的孔明灯禁放令成了一纸空文”。业内人士都很明白,其实全国各地禁放孔明灯的条例命令和广东是同一个命运,这篇新闻稿只不过是最后捅破了这层窗户纸。我们也不必像小沈阳一样满脸惊奇地天真问道:这是为什么呢?实际上我们都很清楚,问题出在何处,就在那些无法唤醒的“睡美人条款”上。

  睡美人条款,是指宪法或者法律中有规定的条款在现实中因各种原因从未启动实施过,这样的条款由于从未发挥作用,被形象地称之为睡美人条款。而我们可以很轻松地对号入座,瞧瞧关于孔明灯的这些“王法”,是不是仍然在沉睡?首先,《民航法》的第五十八条只是单纯的禁止性规定,至于违反了这一条会怎么样,《民航法》并没有给出答案。《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则在第七十九条为违反第四十九条的行为规定了罚则,这也是前些日子新闻报道中提及放孔明灯最高可获2至10万罚款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款却规定了处罚的主体是“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未将处罚权细化到某个执法部门,也就意味着该条款执法主体被虚化了。那么在地方法规里又如何呢?对放飞孔明灯这一具体行为,《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和《民航法》一样,只有单纯的禁止性条款,却根本没有具体的罚则,《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则稍好一点,在第二十七条里规定“由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但仍然是对所委托的“相关部门”语焉不详。其他已经出台关于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地方法规的省市,情形大致相仿,对放飞孔明灯这一行为均明文禁止,但在具体的罚则方面则几无建树,对执法主体更是采取“原则规定”的立法技巧, 于是我们不得不郁闷地看到,这些针对孔明灯的“王法”就这样被直接或技术性的架空了,成为了事实上的“睡美人条款”。所以,我们就看到孔明灯是越飞越高,逼得民航无可奈何地退避三舍,无计可施。而且尽管我们都知道放孔明灯弄不好就要被罚2到10万元人民币,但截止到目前,我们听说过有谁给放孔明灯的开出这张罚单了吗?一定意义上来讲,这些“睡美人条款”都已经嬗变成“稻草人条款”了。

  以维护飞行安全、保障机场净空的民义,对逼近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孔明灯,虽然“人人皆谓可杀”,但只要“睡美人条款”一天不被激活,我们就还得忍受孔明灯那副“你奈我何”的得意表情。那么,我们是不是已经确认,唤醒“睡美人条款”的艰巨任务,已经历史性地落在这些越飞越高的孔明灯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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