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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总法务官呼吁扩大“乘客补偿”范围

航空教育网 2011-06-29民航新闻
  欧洲法院(ECJ))的总法务官周二称,发生航班取消情况时,如果航空公司未能提供照顾和帮助,乘客可以要求“适当”返还已发生的费用,这完全可称为是极端有利于消费者的观点,很可能增加航空公司在执行

  欧洲法院(ECJ))的总法务官周二称,发生航班取消情况时,如果航空公司未能提供照顾和帮助,乘客可以要求“适当”返还已发生的费用,这完全可称为是极端有利于消费者的观点,很可能增加航空公司在执行欧盟261/2004号乘客补偿规定方面的费用。

  这些支出可能包括“非物质损害”,甚至包括宠物在寄养所多寄养一天的费用,欧洲法院的总法务官Eleanor Sharpton表示。这些新确立的退款规定超出了法律上所预见的必要补偿,补偿金额视拟订航程的距离而定。

  总法务官的观点对欧洲法院并没有约束力,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该法院会采纳总法务官的建议。最终决定将于晚些时候做出。

  据欧洲法院周二发表的声明,“总法务官认为‘进一步补偿’所提及的内容并不限于该规定中所定的该类补偿:规定并未针对乘客可能提出索赔要求的损害类型设定任何限制。这个问题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来确定,因此可能包括非物质损害。总法务官认为返还此类支出费用不应被视为是‘进一步补偿’,从这点出发,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的其它补偿可能会有所减少。因取消航班而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和提供照顾与帮助的责任应可同时行使并可累积——航空公司不可以通过这两项责任互相抵减的方式逃避责任。

  总法务官之所以提出上述观点与几个葡萄牙家庭提出的索赔有关。那几个家庭2008年9月曾预订法航从巴黎戴高乐机场飞往西班牙比戈的航班。航班按计划起飞,但是飞机因出现技术性问题,很快便返回了戴高乐机场。全体乘客重新预订了第二天起飞的航班,但是在这期间只有一个人得到航空公司的帮助。有一家人改道去了葡萄牙波尔图,并且不得不乘出租车前往比戈。

  各国法院引述欧洲法院提出的问题,即乘客根据261/2004号规定提出“进一步补偿”这个问题是否要限制在该上述规定中明确提及的各项条款(如住宿、膳食和电话)中,或是否能够扩展到包括其它“非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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