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诉中南局案件未宣判 激辩停飞法律依据
图:东星集团状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案件2011年5月9日开庭,图中人物为东星董事局主席兰世立。
5月9日消息,东星航空有限公司(East Star Airlines Co., Ltd., 简称“东星航空”)母公司中国东星集团(微博)状告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中南局”)案今(9)日上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将根据法院通知再次开庭,具体时间未定。
不过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预计,此案将在两三周内将有一审判决结果。
严义明透露,在今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辩论:
1、东星集团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2、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
3、民航中南局作为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
4、停飞的事实依据;
5、此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6、此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违法?
激烈辩论停飞法律依据
其中,第五项即停飞决定的法律依据辩论最为激烈。
东星集团认为,民航中南局仅凭武汉市政府的申请,在当天就作出东星航空停飞决定,并没有在检查中发现东星航有何事故隐患,2008年年底民航局出具的安全检查报告也认定了东星航空的安全运行。东星集团认为这一停飞决定不合法。
但民航中南局则表示,东星航空2009年初发生了包括员工摔伤在内的多起事故,东星航空在适航飞行、飞行员稳定、对人员培训投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中南局称,自己依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给东星航空发出停飞决定,而武汉市政府的申请当时正好印证了民航中南局的观点。
东星集团称有信心获胜
对于导致此案被推迟审理的民航中南局申请举证延期,严义明透露,合议庭认为,民航中南局给出了延期的“合理理由”,但东星集团认为,法律措辞中延期举证只包含“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况”的事由,“合理理由”不是法律认可的事由措辞。
谈到对审判结果的预期,严义明称今天的庭审状况呈现出“一边倒”的状况,并称若依法审判,东星有信心获胜。但他同时表示,由于在举证延期上法院已经对被告有所“法外施恩”,不排除这种情况延续到判决结果的可能性。
小资料:《安全生产法》第56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事件背景
2009年3月13日,当时陷入经营困境的东星航空拒绝了中航集团的重组要求,次日,民航中南局向东星发布停飞令。随后东星航空的数次重组努力均未能成功,最终于当年8月宣告破产清算。
东星集团认为正是民航中南局的不当行政执法,导致了东星航空的破产清算,以及东星集团的全面瘫痪。东星集团因此起诉民航中南局,请求法院判令停飞行政处罚无效,并已于今年2月24日获法院受理。
此后,由于民航中南管理局申请举证延期,此案被推迟审理。当时,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认为,行政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是依照法律程序查明事实,搜集了足够的证据之后才对被处罚机构进行行政处罚行为,因此不应该在诉讼时,出现需要延期举证的情况。
此后4月27日,该案确定于5月9日开庭审理。
2010年4月,东星航空实际控制人兰世立因逃避追缴所欠税款,被判处四年刑期。今年年初,网上传出一份兰世立的“狱中绝笔信”,引起了媒体新一轮报道和网上的热议,也令这一行政诉讼案件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