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陡拉升老太被摔伤 泰航拒赔精神损失费
两架飞机险些在空中相撞,所幸飞机自动启动防碰撞系统,及时避免了惨剧发生,然而正在机舱过道内的马老太却摔伤并导致骨折。昨天(9日)下午,这起我国公民首次依据“蒙特利尔公约”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泰国国际航空大众有限公司表示可以赔偿合理费用,但不同意精神损害赔偿。
前年7月,年近六旬的马女士以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泰国国际航空大众有限公司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赔偿其手术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由于被告泰国国际航空大众有限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使该案“搁浅”1年多。目前东城法院已经排除了管辖权异议,昨天下午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代理人张起淮律师介绍,马老太乘坐的是北京飞往泰国曼谷的国际航班,当时一家五口准备去泰国旅游。在飞行4个小时后,马老太带着外孙女起身去上洗手间,此时飞机突然紧急启动防相撞系统,在空中急速拉高数公里的上下落差,造成原告摔倒受伤。“之前空姐没有任何提示,包括停止使用洗手间等机舱服务,都没有提示,说明机组没有准备,连机长都吓了一跳。”
被告泰国国际航空大众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对此没有异议,解释称当时很突然,所以没有预警,没有提示。代理律师认为,因为属紧急情况,泰航没有过错。
飞机落地后,马老太被泰国国际航空大众有限公司送往曼谷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脚踝处骨折,并做了第一次手术。当时泰国国际航空大众有限公司支付了数万元的手术费等。但马老太回国后,双方对赔偿费用产生分歧,泰国国际航空大众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其他费用。
去年年底,马老太做完第二次手术,取出脚踝处的钢钉,目前正在进行功能性恢复治疗,她要求泰国国际航空大众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6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35万元。
张起淮律师介绍,原告要求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是依据“蒙特利尔公约”以及我国去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照“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只要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中,承运人就应当担责。对于每名旅客不超过约13.5万美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责任。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人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泰国国际航空大众有限公司律师称,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不同意支付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马老太的儿子介绍,当时他为一家五口预订了泰国国际航空大众有限公司北京至泰国航线的往返机票,准备一家人到泰国海边度一个温馨假期。然而却没想到母亲遭遇横祸。一家人的旅游计划也就此被打断。目前老人虽然伤情基本恢复,但仍需要进行相应的功能锻炼和物理治疗。
对于被告方拒绝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原告及家属表示气愤,法官调解未能成功。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