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明引纠纷 旅行社告航空公司违约败诉
某旅行社与某航空公司签订“预留座位”协议一份,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致使双方对合同内容理解不一而引发纠纷,最终旅行社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认定航空公司属违约行为。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举证,法官利用民法解释学理分析案件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某旅行社与某航空公司签订《计划位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航空公司在协议签订后的4个月内,为其预留甲地到乙地每周一、三、五、日的航班座位30套共60座(往返),旅行社向航空公司交纳20万元保证金。航空公司为旅行社预留的座位数,旅行社可以有10%的上下浮动,不产生违约金,若座位数在10%浮动后,未达标者,相应座位损失航空公司有权从旅行社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协议签订后,旅行社交纳了20万元保证金并开始陆续向航空公司订票送客登机,大约每月上机人数在150人左右。同年12月,航空公司通知旅行社其保证金已被扣完,不再为其预留座位。旅行社认为其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航空公司扣除保证金并拒绝提供机票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于是将航空公司诉至小店区法院。
主审法官开庭审理后发现,致使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导火索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明,具体就是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航空公司是每周一、三、五、日每航班为旅行社预留30套(60个)座位还是每月为旅行社预留60个座位。针对这一争议焦点,双方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此,主审法官充分利用民法解释学理分析该案件:“如果双方约定的是航空公司每月为旅行社预留60个座位,则旅行社每月上客人数可浮动10%即是60人×10%=6人,旅行社每月最少上客60人-6人=54人即可达标,以此标准执行,旅行社极易达标,这与航空公司要求旅行社每月提供5万元的高风险保证金的行为明显不符,且旅行社为了每月60张机票与航空公司签订此协议并支付20万元保证金也不符合常理。”法官以此推定双方约定的是航空公司每周一、三、五、日每航班为旅行社预留30套座位,现航空公司以此标准对旅行社进行考核,在其未能达标时即扣除相应保证金,其行为并无不当。2010年12月,旅行社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被扣完,航空公司已无义务为原告预留座位。最终,法院驳回了旅行社的诉讼请求。旅行社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