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误点两小时 51名乘客维权滞留机场三天
飞机延误2个多小时,51名乘客因维权错过登机时间,最终滞留机场。从18日晚至昨天(21日),滞留旅客经历三天“煎熬”,以自己承担费用的方式最终返程。
昨天,机场与航空公司对此作出了回应。
据记者了解,针对航班延误,行业内早有补偿的相关文件,但标准并不明确,不少旅客对此知之甚少,经常“误会”维权。律师亦表示,旅客维权要立足法律,在飞机误点的情况下,同样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飞机延误2小时引发矛盾:51名旅客维权无果滞留机场相关单位称延误时间未超限
8月18日晚,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候机室里,171名旅客预计于23时55分搭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MU2738次航班飞往南京,却突然被告知飞机延误。19日凌晨1时零9分,航班终抵机场,并通过广播告知旅客,起飞时间定在凌晨2时,然而,这比原定的“23时55分”起飞时间,推迟了2小时又5分钟。
候机室里的百余旅客表示抗议,要求东航出面道歉,否则他们将拒绝登机。机场相关人员出面协调,但未能“平息众怒”。
1个小时后,航空公司仍未有人出面,旅客与机场僵持不下。其间,旅客多次拨打东航相关电话,始终未能接通。维权无果,120名旅客陆续登机,截至凌晨2时,仍有51人“坚守”在候机室。
等到凌晨2时15分左右,航班仍未起飞,51名旅客中有近20人考虑再三,又决定登机。然而,机舱却关闭了。地勤为此多次与机长沟通,无果。凌晨3时许,航班飞往南京,51名旅客被留在了机场。
对此,桂林两江国际机场一位姓方的负责人表示,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已告知乘客,航班延误原因是空中交通管制,属于不可抗力,但一些乘客始终不认可、不理解。机场多次提醒旅客凌晨2时登机,但仍有51人拒绝登机,超过时限以后,机长便视其为弃乘。经与航空公司方面协商,机场为滞留的旅客及时安排了住宿,并派发方便面等食品。
两江国际机场内的“东方航空”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说,根据有关行规,航班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航空公司才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本次延误时间未超过该时限,且航班延误非航空公司自身原因,所以拒绝补偿。
他表示,51名乘客超过时限未登机,机长视其弃乘,为保证机上120名乘客尽快并且安全地抵达南京,机长此举并无过失。
截至昨天,51名旅客已全部离开宾馆,在机场相关人员的协助下,通过各种交通方式返程,其中不少人只买到火车站票。
机场一位负责人说,飞机误点时有发生,延误一两个小时并不鲜见,而旅客出现如此强烈的反应他们却是头一回碰到。“现在旅客的维权意识很强,但还是要从法律上多思量,用正确的方式处理方才有效,否则得不偿失。”
飞机误点到底怎么赔?超过4小时有补偿具体补偿金额不明
对于经常乘坐飞机的市民来说,飞机误点已是“家常便饭”。而记者查阅资料,飞机延误的事件也时常见诸网络、报端。
据了解,早在2004年6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就提出,航班出现延误,若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所致,延误时间在4小时以上,航空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旅客经济补偿。
然而,该《意见》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标准,各航空公司具体操作时各不相同。东航桂林方面有关负责人说,如果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该公司会根据延误情况和旅客进行协商,延误时间在4-8小时,给旅客的补偿金额大都为200元,超过8小时,可赔偿400元,“但上限就是400元了。”
此外,有的航空公司会按照票面价值进行补偿,最低30%,最高100%;有的公司则会通过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
一业内人士称,目前行业内有一个统一的最低补偿标准,延误4-8小时最低补偿100元,超过8小时最低补偿200元。该人士称,目前相关规定仍未明确化,具体补偿方式主要靠公司与旅客协商。发生航班延误时,由于航空公司无据可循,往往导致公司与旅客之间的矛盾激化。在协调此类事件的过程中,有一些旅客因精神、财产损失提出高额补偿,航空公司又拒绝赔付,协商往往陷入僵局。
市民秦女士认为,对延误时间较短的旅客来说,数百元的赔偿金额较容易接受。可如果延误时间超过8小时,不仅是身心的伤害,还存在不可预见的损失,这样一来,三四百元的赔偿就无法弥补这些人的损失。因此,她希望延误超过8小时的补偿标准定高一点,这样可以更好地安抚旅客,同时也能给航空公司压力,促使其更及时地解决问题。
律师说法:旅客应理智维权
旅客该如何维权?有关法律人士表示,从法律层面上说,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承运人应首先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对属于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实际的财产损失,航空公司应予赔偿,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不属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如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航公公司不承担责任。
同时,有律师提出,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乘客同样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航空公司有权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事件中,乘客在知晓航班延误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改签或退票手续,不应以拒绝登机的方式扩大矛盾和损失,在运输合同履行完成或解除后,乘客有权就航班延误事宜对航空公司进行索赔,如航空公司不能证明航班延误系由于“不属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则航空公司应对乘客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