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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兰州机场会计私领公积金炒股 被判刑15年

航空教育网 2011-09-21民航新闻
  原兰州中川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孙俊香,私自提取住房公积金炒股,亏损后她担心事发携款潜逃。自此,公司朱某等12名职工名下70余万元被孙俊香冒领一事浮出水面。朱某等12名职工认为,甘肃省住房

  原兰州中川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孙俊香,私自提取住房公积金炒股,亏损后她担心事发携款潜逃。自此,公司朱某等12名职工名下70余万元被孙俊香冒领一事浮出水面。朱某等12名职工认为,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兰州机场等单位因审查不严导致他们的公积金被冒领,故将其告上法庭。

  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兰州机场公司负责将朱某等12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70余万元,缴存至朱某等12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一审宣判后,两家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最终支持了朱某等人的诉求。

  孙俊香在2007年至2009年工作期间,利用经办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审核、缴费、代办申请支取等工作的职务便利,违规通过管理中心审批,骗取朱某等21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共计141万余元,全部用于炒股亏损。2009年9月,孙俊香携带剩余的15万元潜逃至天水被抓获。2010年12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孙俊香有期徒刑15年。

  在办理孙俊香一案时,办案人员发现,在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期间,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寇某和孙某,在履行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务过程中,明知兰州机场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孙俊香提交的该公司职工朱某等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违规予以审批。总额达52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被孙俊香用于个人炒股亏损。随后,寇某和孙某被提起公诉。永登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寇某、孙某均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事后,朱某等12名兰州机场职工认为,如果管理中心、兰州机场任何一方尽到应尽的义务,他们12人共计约7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就不会被孙俊香冒领。于是,朱某等人将管理中心、兰州机场起诉至法院。

  该案经过城关法院一审后,法院判令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兰州机场公司负责将朱某等12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70余万元,缴存至朱某等12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一审宣判后,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兰州机场公司表示不服,以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等为由,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工作人员的职责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除对利息部分变更外,其余部分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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