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信息诈骗频发亟需综合治理
最近两年以来,各地民航诈骗呈高发态势,不仅媒体披露了大量机票诈骗的投诉案例,公安机关也打击了一些民航诈骗的犯罪案件。但是,假借机票发生机械故障、延误、航班取消等名义的诈骗行为仍然层出不穷,包括民航订票的旅客、提供订票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提供票款支付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甚至银行等均成为受害者。一部分案件在消费者的投诉之下,银行把损失推给了商户,一部分案件投诉无门消费者只能不了了之。大量的诈骗行为由于不够立案标准无法得到追究,甚至没人去报案而无法纳入统计范围。由于业界还没有搞清楚航空诈骗高发的根源,目前亟需由民航主管部门或者独立第三方牵头对此类现象进行综合治理。
根据笔者工作中了解到的信息和媒体披露的投诉信息,目前民航诈骗高发往往是由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机票销售平台、支付平台、航空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各自规则互相不衔接的漏洞而实施的。机票诈骗行为的购票、支付、乘机、退款、套现等不同环节往往发生在不同平台、不同省市,互不知情而又缺乏提醒。每个受害人遇到损失的单笔交易往往不够公安的犯罪立案标准,或者虽够立案,但金额不大得不到重视。受害人之间互相不知情、不相识,无从联系。甚至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对当地存在具备诈骗嫌疑的交易也怠于监管,使得某些地方几乎形成了违法的利益产业链。受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往往因为涉及支付、取现等犯罪行为发生在其他省市,受破案率考核和侦查成本影响不愿意立案,或者立案和侦查的反应速度没有犯罪分子快,就算部分案件金额较大获得立案,启动侦查程序费时费力,往往也难以追回赃款。
民航业电子商务遇到的诈骗不仅直接侵犯了受害人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民航企业、支付等相关产业链企业的声誉,而且信息泄露也客观上为航空安全埋下了隐患。因而笔者呼吁民航主管部门需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
首先,航空公司、中航信和产业链各环节企业都必须将国家保护信息的法律落实到企业软件和业务流程的设计、运行之中。不能以口头上重视信息保护而逃避应该履行的信息保护的专业工作。
机票诈骗的信息不止发生在一两家航空公司,媒体披露中航信存在数千家可以接入系统的代理商,甚至也采访到了贩卖中航信接入端口的违法行为人的录音,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集中除春秋航空之外所有中国民航企业的中航信电子售票系统对信息保护的设计不合理,不能充分满足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要求,可能是泄露个人信息的源头之一,是机票诈骗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呼吁中航信应当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对系统和业务流程进行法律审核,落实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对代理商权限重新进行合理的设定,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当然,以上这些建议,也同样适用于各航空公司和携程、去哪儿等机票销售平台企业。保护个人信息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结合信息技术特点和业务流程完善系统的设置,而在软件系统设计方面,目前普遍缺乏精通业务的法律专家深度参与。
其次,民航公安部门应协调公安机关学习深圳公安,建立对电信和网络诈骗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机票诈骗的线索,快速作出反应。现在很多犯罪分子从诈骗到套现得手,快的只有区区几个小时。而从报案到受理到发协查函,一两天就已经是很快的了。部分银行要求公安出具正式手续才能实施查封冻结,常常导致眼睁睁看着犯罪分子得手而无计可施。因而呼吁人民银行应协调各商业银行就网络银行、信用卡和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快速止付、冻结程序作出适当安排。防止因为银行和支付机构因为扯皮而导致犯罪分子快速转移资金后通过购买游戏装备或者自动取款机具取现金等方式快速套现。
第三,开放市场手段促使企业竞争中重视消费者权益,协助消费者用法律维权逼迫企业改善信息管理。
如果中航信与航空公司等企业不尽快改善现状的局面,那么媒体已经在呼吁的破除中航信一家垄断航空电子出票的局面就应当得到民航和反垄断部门的重视,允许航空公司自办或者联办电子售票系统,春秋航空自办电子售票似乎在机票诈骗中就罕有诈骗投诉,市场竞争可以倒逼企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采取措施防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发生。
今年3月15日生效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赋予工商部门对泄露个人信息的查处权力,但遗憾的是消法生效半年了,还没见全国的工商机关履行一次保护信息的职责。呼吁工商部门也对机票诈骗信息究竟是如何泄露的进行调查,并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予以处罚。只有工商和公安通过公权力行为取得了泄露个人信息的证据,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赋予消费者个人信息维权的诉权才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