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甩客”谁之过
如果乘客因索要更多赔偿,拒绝登上晚点飞机,会导致何种结果?
一种答案是:晚点的飞机在机长的授意下起飞,乘客不得不换乘航班,接受更长时间的延误。
8月14日,东方航空公司给出了这个答案。
赔偿额度无法可依
晚上8时左右,由于前站晚点,从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简称“江北机场”)飞往北京南苑机场的东航MU8086航班无法按时起飞。该航班百余名乘客接到江北机场地勤人员通知:飞机预计晚上11时30分到达重庆。
当晚10时,江北机场再次通知MU8086航班的乘客:南苑机场为每位乘客提供100元交通补偿。
但有乘客并不满意这种安排。他们认为,按照航班晚点情况,到达北京已是凌晨2时以后了,100元不足以支付打车费。他们提出,希望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相关负责人到场解决赔偿问题。
然而,虽然乘客购买的是东航机票,这架飞机却是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China United Airlines Co. Ltd.,简称“中联航”)在运营,后者在江北机场并没有驻点的工作人员。
江北机场地勤人员告知前来交涉的乘客,东航只负责票面业务,其他的无权干涉,也无法答复。
在等待中联航答复的时间里,24名乘客登机,剩下91人仍在与地勤人员交涉。这91人未能等来结果,直到地勤人员告知,机长决定起飞,“没有登机的乘客不管了”。他们这才发现登机口与飞机之间的渡桥被收起,飞机也卸下了部分行李。
尽管在未登机乘客的要求之下,地勤人员试图和机长沟通,但飞机还是在夜幕中起飞了。此时,航班距离预定起飞时间已经晚了4个多小时。
这便是“甩客”故事的前半段
网民“时事新脉搏”赞同“乘客认为100元打车费不够”:“这话很实际、很有理。”
然而,针对晚点航班,尚无法律规定赔偿数额。2004年民航总局颁布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误4小时以上应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而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方案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并无强制性。也正因如此,航空公司在这方面各有不同。
而这次,表示要赔偿乘客的,并非航空公司,而是南苑机场。“给予赔偿了就表示出人家的诚意了。”网民“bolaoj”评论道。
事实上,机场给予乘客延误赔偿的案例早就出现。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07年,房山法院审结王女士等告机场赔偿案,一审判决机场赔偿王女士等60元到500元不等。机场也曾用“无法律条文可依”作为辩解根据。
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机场方面告知王女士等乘客,航班延误原因是“机械故障”,并提出赔偿每位乘客100元。正是因为诸多乘客对此金额不满,才导致了后来与机场对簿公堂。
显而易见,经法院审理后,有的乘客获得的赔偿额,还不如航空公司给出的“一口价”。
网民“草民不糙”认为,缺乏统一标准的现实有待改变:“应该建立行规,有个标准和依据!”
多数网友支持机长
抛开赔偿的问题,机长有无权力在明知91名乘客未登机的情况下,命令飞机起飞呢?
中国民用航空法第44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尽管决定在91名乘客未登机且卸下他们的行李后起飞,尚不明确是否在机长的“职责范围内”,但似乎不少网友都支持机长的做法。
有网民旗帜鲜明地站住机长一边:“甩的漂亮!有个性,我喜欢,就不应该惯毛病。”
网民“海的声音970115”则想到了决定登机的少数人:“个人觉得机长没错,因为飞机上还有24名赶时间的人。”他(她)同时希望相关部门制定出赔偿制度,避免类似事件频繁发生。
除了飞机上的人,排在这次航班后的其他飞机也难免延迟起飞。网民“1904620”在评论中写道:“机长当然不能继续延误飞行了,那后面的人岂不是更疯了。”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挡飞机的有,拒上的有,牛就自己买架(飞机)想什么时候走就什么时候走。”还有网民想起前不久发生的“航班延误,旅客拦飞机”的旧闻,顺便编了个顺口溜。
也有少数人难以理解机长的行为。如网民“魔力星星索”称:“真的不该迟到的,有礼貌的机长就会等乘客,没礼貌的机长就会这样子咯。”
值得一提的是,这91名未登机乘客,是在江北机场广播通知MU8086次乘客登机后,仍未登机。也正是在其拒绝登机时,其余24名乘客顺利登机。或许也是因为这个细节,令被“甩”的乘客难以得到多数网民的同情。
航空公司态度是祸首
而在这个故事的后半段,91名滞留的乘客,被送至机场酒店免费住宿一晚。次日,他们改签了航班,100元的交通补贴也取消了。
该航班一位叫李圣明的乘客,对《重庆晨报》记者表示,没有交通补贴事小,飞机甩客耽误了一天的工作也算了,可航空公司不出面解决问题的态度让人不能接受。
《重庆晨报》记者多次拨打联合航空公司的电话均无法接通。
网民“新硎初试296268”称,自己也经常遭遇航班晚点,觉得可恨的不是航班延误,而是在延误的时候,没有人关心。另外,航空公司“不给个准信,解释时总是航空管制或天气原因,都不关航空公司的事情”。
乘客的心声,或许道出了问题所在。就在MU8086航班“甩客”的前3天,几乎同样的故事,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上演。
8月11日,因福建泉州晋江机场流量控制,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MF8448航班被迫延误了3个多小时。
等候在武汉天河机场的78名旅客中,53名旅客索要延误赔偿费,拒绝登机。25名在武汉候机的乘客与经停的44名乘客乘坐厦航航班到达晋江,剩下的53名旅客改乘武汉—泉州MF8560航班,但无人拿到补偿金。
有重庆律师称,乘客与航空公司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如果航空公司由于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突发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则可以免责。如果是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如飞机故障等,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至于如何判定延误究竟缘何造成,避免全由航空公司或机场说了算,北京市律协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起淮曾建议,在相关机制尚不能健全的情况下,或许可以先由一个不属于任何航空公司的第三方机构设立一个信息查询的平台。
这个平台的主管单位可以是气象部门,或者是民航的主管部门。他们告诉消费者,航班延误是什么原因、会耽误多长时间,如遇流量控制,哪个航班先飞,哪个航班后飞等,让消费者第一时间获得这些信息,从而保障消费者作出选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