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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重复订机票引纠纷 航空公司被判返还80%票款

2012-12-05 15:49:40航空旅游信息
市民姜小姐旅游时由于重复订机票,在要求退机票时与航空公司发生争议,交涉未果,并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

市民姜小姐旅游时由于重复订机票,在要求退机票时与航空公司发生争议,交涉未果,并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事件经过】

去年,因姜小姐丈夫的单位组织去云南丽江旅游,家属可以同行,故姜小姐于2011年8月10日,通过携程旅行网预订了9月7日虹桥到丽江的机票及9月11日丽江到上海的机票,金额是3800元(含税费400元)。该年8月15日,公司也为姜小姐预订了此次航程的机票,金额是4750元(含税费400元)。

2011年9月7日、11日,姜小姐先后在机场办理登机牌时,航空公司均使用了8月15日订购的高价位上海至丽江的往返机票办理了登机手续。姜小姐后来得知上述情况后,曾要求航空公司办理重复订票的退票手续,而航空公司以未使用的机票是低价折扣机票为由拒绝全额退票。

姜小姐诉称,因误解,在航空公司处重复订购了机票。航空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定价较高的机票为她办理了往返机票的登机手续。现起诉要求判令航空公司为自己办理2011年8月15日订购机票的退票手续并支付退票款4750元。

被告航空公司辩称,姜小姐重复订票的行为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在办理登机过程中姜小姐自愿选择使用高价位机票。现在姜小姐要求全额退还高价位机票的做法不合理,故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航空公司虽同意按照姜小姐未使用机票票价的80%退费,未使用机票的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全额退款,但姜小姐不同意。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在合同成立以后,按照相关行业规定和惯例,购票人有退票解除合同的权利,出票人也有收取退票费用的权利。鉴于原告重复购买机票,存在一定的过错,其退票行为必然会增加被告的经营成本支出及对被告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因此,原告要求全额退款,有损被告利益,难以支持。被告作为承运人一方,在原告重复订票时未善意提醒,存在不当之处,现被告同意按照原告未使用机票票价的20%收取退票费,返还原告80%的费用,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合理,故予以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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