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安检规定,详细运输细则规定
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须知
一、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托运,也不得随身携带入客舱:
1.危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氧化剂;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磁性物质;麻醉性、特殊刺激性或类似性质的物质;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等。包括,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钾、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2.枪支、弹药、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器械。体育运动专用器械除外;
·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4.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5.活体动物和具有刺激性异味或易引起其他旅客反感的水果,如:榴梿、椰子、菠萝蜜等。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自理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如:重要文件和资料;可转让票据;证券;货币;汇票;珠宝;数码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个人电子设备;钥匙、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旅行证件以及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等。
1.自理行李即旅客自行管理的行李,每位旅客只限一件,其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应能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闭式行李架内。
2.超过自理行李的重量、尺寸规定时,须按占座行李的标准为行李缴纳一定的费用。
3.旅客携带大量的贵重物品(例如黄金)乘机,只能按照占座行李办理。办理手续时,旅客应出示有关管理部门开具的携带证明。
三、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承运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1.精密仪器、电器如影碟机、录像机、电视机、音响器材等类物品,应作为货运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2.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3.家庭驯养的狗、猫、鸟或其他玩赏宠物、导盲犬和助听犬,不包括野生动物和具有怪异形体或可能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
4.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5.旅客旅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电动轮椅。
6.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如菜刀、餐刀、水果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铅笔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7.对旅客携带的一些不易被利用来劫机,对飞机安全威胁不大,又确系急用和属于正常使用的违禁物品,可由单位开具证明,准予随身携带。如护理重病患者外出就医的旅客,随身携带少量的酒精棉等医疗用品和器械,经征得机场或海南航空同意,准其随身携带。
四、液态物品运输:
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民航〔2008〕2号)规定:
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2.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3.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4.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5.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五、火种:
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民航〔2008〕3号)规定旅客一律不允许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乘机。
六、托运行李注意: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带有危险品标记、标签的包装件一般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如包装了行李,必须将该包装件上的危险品标记、标签去掉或覆盖。
(6)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7)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