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版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于12月施行
记者7日从市交通港口局召开的“《上海市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宣传贯彻暨实施准备动员会部署会”上获悉,《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订版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八章五十八条,以立法形式对机场地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安全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和服务管理等职能的调整进行了明确。 今后,上海机场总体规划将与其他交通设施配套衔接,从而使上海城市交通网络布局建设更趋合理,标志着本市在顺应国家大部制改革要求下,政企关系得到进一步理顺,上海航空枢纽建设发展上又向前迈进了扎实一步。 据了解,《条例》于2011年9月22日,经上海市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29次会议修订并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加强了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强化了对安全管理、净空保护、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修订内容充分体现了本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又同时满足管理实践中的需求。总体来说,本次修订有以下几大亮点: 明确行政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地区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同时由机场集团公司依照条例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细化机场总体规划编制修订。明确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驻场单位编制修订机场总体规划、涉及机场地区的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修订机场总体规划时要依据本市综合性交通体系规划,征求市建设交通、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其他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此外,还明确了机场地区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本市城乡规划等。 调整行政审批介入方式。本次修订取消了由机场集团负责的“机场地区改变土地用途或建筑物使用性质审批”等5项项前置审批,并要求主管机关在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过程中分别征求市交通港口局和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充实净空区保护管理职责。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净空状况核查、发现情况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职责。同时明确交通港口局要建立机场净空保护的协调制度的职责。 强化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明确市交通港口局负责机场管理机构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应诉和对机场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并对机场管理机构遵守、执行《条例》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对机场管理机构的服务管理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另外,本次条例修订还明确了市交通港口局应根据航班计划和机场地区旅客流量情况,制定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的营运方案,并组织制定预案,保证及时疏散旅客。 根据国家《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到十二五末,浦东机场将建设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枢纽机场,建成亚太地区的核心枢纽和全球排名第一的国际航空货运枢纽;虹桥机场将建设成为最具人性化的国内航空网络的主枢纽。 届时,上海机场旅客吞吐量将达到1亿人次,货邮吞吐量达到550万吨,成为世界航空网络的重要节点。为顺利实现这一目标,本市将通过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地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刘歆 刘韵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