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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企维修员辞职时想拿走公务护照 法院不支持

hkxyedu 2012-10-14 16:45:20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为维修员办理了公务护照,但在该员工辞职时,公司未予返还。该员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未支持员工该项诉讼请求。  男子伍某于20

  航空公司为维修员办理了公务护照,但在该员工辞职时,公司未予返还。该员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未支持员工该项诉讼请求。

  男子伍某于2006年与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从2006年到2014年。2011年,在离合同到期还有两年多时,伍某因个人原因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2012年1月,公司要求伍某赔偿未到期辞职的经济损失,但未给伍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未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未将以前为伍某办理的公务护照归还给他。经仲裁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2年1月。

  日前,伍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手续,并返还其公务护照,赔偿其在办理相应手续期间发生的费用。

  被告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根据公务护照的管理规定,护照应由单位统一保管,不应返还给个人。同时,该公司也对伍某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5.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公务护照系航空公司基于本公司的公务需要为伍某办理的,应由该公司负责保管。现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伍某诉请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航空公司为伍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伍某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4.8万余元。日前,二审维持了该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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