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旅客乘机的问题
关于残疾旅客乘机的问题:
民航对残疾旅客高度重视。2009年4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颁布了《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该办法是我国残疾人航空运输方面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对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各航空公司也有明确的特殊旅客(病、残、孕旅客)乘机须知。应该说在我国残疾人坐飞机是有足够的政策环境的。
残疾旅客乘机不同于普通人。残疾旅客乘飞机往往对机上设备、服务有特殊要求,为了保障残疾旅客的承运安全,航空公司需要提前做好人员及设备方面的准备,否则将会给残疾人自己、航空公司、同机其他旅客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鉴于此,出行前了解民航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购票、办理乘机手续,对于残疾旅客来说非常必要。下面就介绍下残疾人坐飞机的相关注意事项。
购票需提前申请,以便航空公司做特殊安排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航空公司提供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托运电动轮椅、机上专用窄型轮椅、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等设施或服务时,应在订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72小时。以便航空公司进行协调和准备,并通过其订座系统或其他手段,确保该需求被记录,并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
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以及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的残疾人,需要向航空公司提供医疗证明。无法对机上工作人员介绍的安全说明和注意事项加以理解或作出反应,或不能与承运人的机上工作人员进行交流的残疾人以及不能自行从航空器上紧急撤离的残疾人需要在乘机时有陪伴人员。
《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规定,除安全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得因残疾人的残疾造成其外表或非自愿的举止可能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冒犯、烦扰或不便而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同时,当承运人因安全等原因拒绝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的理由。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解释的,承运人应在拒绝运输之后10日内提供。
乘机选座有讲究
残疾人在乘机当天应提前3小时以上来到机场,这样有更充裕的时间办理登机牌、行李托运、安检、登机,同时在遇到航班时刻变更等特殊情况时也可以更从容地应变。另外,残疾人自己的轮椅需要托运的,可使用机场的轮椅,如果愿意在机场使用自己轮椅的,可使用其轮椅至客舱门。届时,航空公司及机场工作人员也会提供协助。
在普通航班上,残疾人旅客可优先登机。在办理乘机手续时,残疾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订座需求。当使用机上轮椅进入客舱后,无法进入带固定扶手的过道座位的,航空公司应为其提供一个带活动扶手的过道座位或方便出入的座位;除安全理由外,航空公司应为陪伴人员安排紧靠残疾人的座位;当残疾人与其服务犬同机旅行时,航空公司应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位或其他适合的座位;对于腿部活动受限制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航空公司应为其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位或腿部活动空间大的过道座位。
在飞行过程中,残疾人可要求特别的、有针对性的服务,如:服务人员可协助残疾人就座或从座位上离开;作就餐准备时,协助例如打开包装、识别食品及食品摆放位置;协助使用机上轮椅往返卫生间;协助有部分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往返卫生间;协助放置和取回随身携带物品,包括在客舱存放的助残设备。
同一航班上残疾人旅客人数规定
并非一架航班上可以无限制的载运残疾旅客。航班上载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数是有相应要求的:航班座位数为51-100个时,不得超过2名(含2名);航班座位数为101-200个时,不得超过4名(含4名);航班座位数为201-400个时,不得超过6名(含6名);航班座位数为400个以上时,不得超过8名(含8名)。载运残疾人数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按1:1的比例增加陪伴人员,但残疾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倍;载运残疾人团体(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时,在增加陪伴人员的前提下,承运人采取相应措施,可酌情增加残疾人乘机数量。这样规定是出于旅客安全的考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飞机上的乘务员是按照人数标准配备的。当飞机发生危险时,特别是在需要紧急撤离时,如果行动不方便的旅客人数太多,会分散乘务员的精力,影响撤离的通畅性,无法在最短的时间内撤离所有的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