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空姐海外代购获刑11年引关注
专家点评:其逃税行为是否构成走私?量刑是否过重?
30岁的前空姐李某因多次从韩国免税店携带化妆品入境,并在淘宝网店销售,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近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消息一出,舆论大哗,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不过是为谋生逃点税,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姓,罪名是否正确,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你怎么看待空姐李某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有媒体对此做了调查发现,表示“震惊,量刑过重”者为95.7%,“认同”者只有3.2%,认为“不够,量刑过轻”者为1.1%。
为此,记者专访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对相关法律问题做一解读。
空姐行为性质属于走私
网友“悠悠”为李某抱不平,“在我印象中,走私往往都是走私军火之类的,就算走私普通货品,也是文物、手表之类的,空姐也不过靠自己的便利条件赚点小钱,最多是逃点税而已,补上就是了,至于判这么重刑吗?”
林东品解释道,在刑法里确实专门有一个逃税罪,但是这个逃税是指我们在日常的经营活动当中,或者作为公民个人去逃避国家应该缴纳的税款的行为。而走私是一种特别的犯罪,是逃避海关监管和不缴纳关税的行为,具体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李某到底够不够走私普通货物罪?从客观构成要件上看,她私带化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中一种情况,即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陶瓷、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出口物品。从主观上来说,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这项罪名。但李某本人也承认,她偷带化妆品进来是为了在淘宝网上销售,目的上是牟利。而且偷逃税额高100余万元,远远高出了法律规定5万元的起刑点。
因此法院在这个案件的定性上是没有问题的,李某行为本身在性质上属于走私,所以不能够按照普通的逃税罪来处理,而应该按照走私罪来处理。
量刑主要根据获利金额
网友“大山”围观这一新闻时说,“号称新中国历史上最大的走私案犯赖昌星最终被判无期徒刑,他的走私金额超过100亿元,空姐获利100万元就判了11年的实刑,更别提那些贪污受贿动辄上千万的贪官了,是不是判得太重了?”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八修正案出台前,走私罪直接在法条中规定了逃税金额与刑期的对应关系:个人偷逃应缴税款5万到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5万到50万元的,处3到10年有期徒刑;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刑法第八修正案关于走私罪的量刑规定已不再单纯与金额对应,而是增加了情节因素,改为较模糊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有其他情节,税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税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3种情况。因此法院完全可以从宽处理。
林东品表示,可以理解网友的心情,李某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只是从国外带回些免税化妆品在网店上销售,相当于“网上练摊”,就获11年刑罚听上去是有些不近人情。但是,刑法修正案中没有对应具体金额并不表示法官可以随意量刑。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量刑有明确规定,就走私普通货物类案件而言,最重要的标准就是获利金额。按照李某获利100万的情况,最少也要判处10年以上的徒刑,而李某本身也没有法定可以减轻刑罚的理由,因此从法律规定而言,法院量刑并不算重。
此案折射法律滞后问题
但是,林东品也指出,从这个案件中也确实折射出新情况引发的法律滞后问题。过去由于网络购物不发达,哪怕有人私下带回些免税货物,数量往往不大、金额不高,即使是超出一些自用范围,只要不是明显故意牟利,往往只需补足税款就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但现在随着网络购物的发达,“空姐代购”一度成为一些商家吸引顾客的“标签”。尤其是随着海关加大对邮寄物品进口征税力度,许多商家就通过空姐、导游、留学生等“空中飞人”以个人携带入境方式来避税。
根据海关的现行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的部分应按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和相应税率缴税。但是,面对中国越来越庞大的出国消费者,入境时候超过5000元货品的情况屡见不鲜。人们往往宁可抱着“谁抽到谁倒霉”的心态,也不愿意主动申报,毕竟这样经济上要多承担一笔费用。
不过,一旦触到法律的“红线”,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加以处罚,就出现了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却听上去有些不近情理的案例。
林东品建议,根据中国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及政策,制定出更合理的实施细则。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