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旅客空中扰乱 执法不应“忍气吞声”
国内机上旅客抽烟事件还在发酵,国外座椅调节纠纷又再起波澜。
CNN消息称,美国当地时间本周一晚,达美航空公司(Delta Air Lines)的两位乘客因座椅靠背调节起冲突,导致航班备降。这是两周以来美国的第三起因为座椅空间发生的严重冲突(详见《座椅调节冲突又致航班备降 美国两周发生三起》)。
2014年航空业的霉运让众多旅客顿生航空安全意识:安全并非不出事故,而是要遵守安全规定;安全不仅仅是结果,更是过程。(注:国际民航组织在总结了民航过去六十年安全管理的经验之后,给出的行业安全定义为: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降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以下)于是,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国际及各国国内制定了若干法律规范,以确保航空运输活动的参与人(包括但不限于旅客、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民航局、公安局、维修机务、航油、航材等航空系统直接、间接参与人……)遵章守法,共同保障航空安全。
然而,相对于劫机、炸机,或者意图利用航空器实施恐怖活动等重大空防安全事件而言,目前,各国旅客扰乱问题成为了影响航空运输安全和秩序的重要和主要问题(关于非法干扰和扰乱行为的文章、介绍颇多,在此不予累述)。
旅客的扰乱形态随着社会的发展(包括民航自身的发展变化,社会经济、旅客个性需求和个性凸显)而不断发展变化。有传统的抽烟、打电话问题,更有新型的如“护膝器”问题。这个护膝器就是在客舱座椅间距减小、经济舱旅客长途飞行增多,加上人类发明欲望原动力下的产物。伴随公民权利意识的日趋增进,人们都意识到他人行使权利不得侵害自己的权利。正因如此,才有了前排旅客向后调座椅与后排旅客发生突出的事件。自我权利欲望加上内心积蓄的戾气,等于争执、甚至斗殴,结果逼停了航空器。
教育旅客文明礼貌、彼此尊重、互助已然不能解决一件件逼停航空器的事件了。国外一些国家素以严苛的法制闻名,在航空领域亦不例外,如美国,干扰飞行机组是违反联邦法律的罪名,最高可判监禁20年。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则温柔的多,治安处罚,最多15天行政拘留,1000以下罚款。若考虑其他非法律因素,真正实现这个处罚的情况少之又少。
若有人问,为什么中国法律那么温柔。这倒是一个非常博大的课题,可以追溯至中华千年的法制史、思想史。鉴于笔者功力,只能模糊地说,中国自古以来就具有优良的传统道德,自儒家占据思想统治地位后,道德教育就自上而下经久不衰。确实,作为行为规范,道德教化较之法律具有成本低、收效久的优势,但是这种看不见、摸不到的思想渗透往往让机智无比的人类显现出动机与行为的相异,内心与外在的不一。若要论效果,远没有规定具体明确、国家强制力保障、明晰行为要求,并以违反的严重后果加以威慑的法律有效。正如,人人都知道酒后驾车的危害,但无论多年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都没能解决酒后驾驶问题,“醉驾入刑”后则发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再如,近年来民航的多起“诈弹”事件,经两高发文将“诈弹”确实入刑后,“诈弹”事件明显减少(见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德建设是人类永恒主题,是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实现幸福生活的长久保障,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我们的经济基础尚不能支持较高道德水平时,道德教化的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显现太慢,当我们用道德无法抑制人性的恶时,强制的法律必须有所作为,那就是科学的立法、严格的执法、自觉的守法和公正的司法。
估计不少民航人希望对旅客扰乱行为进行重罚,以震慑那些机上吸烟、拒绝关闭手机、打架斗殴、争抢行李架的扰乱旅客;然而,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罚当其罪,如果仅仅机上吸个烟,打个架,或者与空乘、机长争执就轻则拘役、重则20年有期徒刑,似乎又觉得处罚过重,超过了地面上类似行为的惩处,显失公正(刑法中也对应了一些罪名,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等)。因此,目前来看,我国重罚扰乱行为的立法缺乏法制文化、法律制度的支撑。
其实,并非严苛的法律才能使人遵守,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法的发现率和惩处率。科学而明确的立法+严格的执法=确实的守法。加法中任一一项有缺陷,必然无法实现较高的守法率。恶法非法,不科学、违反正义理念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规定很难得到遵守和执行;即便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无人监督和制裁(严格执法),仅凭人们的道德,也很难保证较高程度的守法。在示范效应下,守法者见违反者未得惩处,反有收益,自然调整其道德要求和行为模式,成为了下一次的违法者。执法不严不仅仅放纵了一个违法者,不仅仅破坏了一个法律规定,而是破坏整个法律制度,摧毁人们对法律的畏惧与尊崇。
因此,笔者浅见,当下,中国民航安全的法制建设不在于立法,更在于执法,严格的执法才能迫使人们去守法,直至法治信仰形成后的自觉守法。
相关行政监管机关,作为民航安全实现的关节点、连接点、促进点,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