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航班延误 旅客应依法维权
中国民航网 通讯员谢长安 报道:航班延误似乎是航空运输难以摆脱的“阴影”,给航空公司和旅客带来无尽的烦恼。近期,由于诸多原因,航班延误较平时有所增加,国内多个机场因航班延误引发的旅客与航空公司的纠纷,因为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导致矛盾升级,“冲击登机口”、“冲击停机坪”等现象屡见不鲜,引起广泛关注。本文试图对旅客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所享有的权利、如何维权及维权不当可能要承担的责任作简要分析。
一、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违约,航空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旅客享有民事权利
旅客购买机票即与航空公司形成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完全履行合同的约定,旅客准时到达机场,在相应时间内完成检票、安检,航空公司应按照公布的时间、航线将旅客安全的运输至目的地,否则,即为违约。目前,大多数违约都是航空公司因各种原因未能按照公布的时间运行,构成航班延误,而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有天气原因、航空管制原因、机械故障原因、旅客因素、飞机调配等,按照是否属于航空公司责任来分,则可以分为航空公司(包含代理人,下同)责任和非航空公司责任的原因,非航空公司责任的违约,航空公司则不承担违约责任,旅客不享有请求权,更无维权之说,在此不再赘述。本文分析的是因航空公司责任原因造成的延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航空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旅客享有请求权即请求航空公司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二、旅客应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即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任何人剥夺,除非自己放弃,否则,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可自由行使。但另一方面受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民事权益,换言之:非法的民事权益则不受法律保护。民事权利作为法律层面上的权利,首先在于其合法性,即民事权利由法律规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既包括权利的具体种类由法律确定,行使权利的程序也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权利和行使权力的程序,自然得不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民事主体当然无权享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因航空公司责任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旅客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要求航空公司继续履行的权利、赔偿损失的权利、安排改乘其他班次的权利、退票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因航班延误造成的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旅客不得滥用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还应遵循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旅客在行使由于航空公司原因的延误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要求航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时,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四、旅客“冲击登机口”、“冲击停机坪”等行为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违反行政法律,情节严重者违反刑事法律。
民事权利是一种相对权,权利主体依法仅能够向特定的义务主体请求履行义务。在航空运输合同中,旅客与航空公司处于合同的相对方,大部分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依据与航空航空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处于代理人的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旅客如果追究违约责任应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或途径向航空公司追究法律所规定的民事责任。
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旅客“冲击登机口”、“冲击停机坪”等行为显然超出了正常维权的范围,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可能侵犯了机场、航空公司及其他旅客的民事权利,还有可能因此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的服务、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服务的法人,依法享有生产运营的权利,旅客“冲击登机口”、“冲击停机坪”等行为,干扰了机场的生产运营秩序,侵犯了机场的生产运营权,如造成其他航空公司的运行不能,同时侵犯了其他航空公司生产经营的权利,侵犯了其他旅客正常出行的权利,如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该种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聚众冲击登机口、停机坪扰乱机场秩序,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者,其首要分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相应案例
2010年5月6日至7日,因航班大面积延误而长时间滞留国内某机场的部分旅客出现情绪失控并产生过激行为。其中旅客王某冲击B127登机口,直接冲到216机位,并站在准备起飞的飞机机头前方,导致该航班无法正常起飞。机场警方依法对其处以治安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旅客陈某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冲闯飞行控制区,冲到停机坪上,扰乱了机场运营秩序。机场警方依法对其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机场正常的工作秩序是保障航班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是保障每个旅客和航空公司及机场管理机构权利的前提,维护机场正常秩序同样也是每个公民包括航空运输参与人(旅客、航空公司及机场等)应尽的义务,旅客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权益受损,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应依法维权,不得任意扩大自己的权益,不得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不得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扰乱机场秩序,侵害其他旅客、航空公司、机场的权利,更不得因此而恶意聚众扰乱机场秩序,以求非法之目的。否则,将可能使自己从一个维权者变为一个违法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